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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的基本原理立法原则和基本规定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156

一、流转税

新中国成立以来,流转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是政府税收收入、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现行税制中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是我国流转税的主体税种。

(一)什么是流转税

流转税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已经有了几千年的历史。世界各国开征的各种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尽管目前一些发达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但是流转税在税收体系中仍然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什么是流转额

流转额包括:(1)商品流转额,指商品交换的金额。对销售方来说,是销售收入额;对购买方来说,是商品的采购金额。(2)非商品流转额,即各种劳务收入或服务性业务收入的金额。

(三)流转税的主要特点

流转税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以商品生产、交换和提供商业性劳务为征税前提,征税范围较为广泛,既包括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产品销售收入,也包括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既对国内商品征税,也对进出口的商品征税,税源比较充足。第二,以商品、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一般不受生产、经营成本和费用变化的影响,可以保证国家能够及时、稳定、可靠地取得财政收入。第三,一般具有间接税的性质,特别是在从价征税的情况下,税收与价格的密切相关,便于国家通过征税现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第四,同有些税类相比,流转税在计算征收上较为简便易行,也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

二、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产生

增值税于1954年产生于法国。它是法国为了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和财政需要,对原来征收的营业税加以改进演变而形成的。

法国原来征收的营业税是按照每个经营单位的流转额全值课税的,具有多环节阶梯式课税的特征。所谓多环节,是指一件商品从生产到消费,不论经历过几个流转环节,对每个环节的流转额都进行课税。所谓阶梯式,是指一件商品的整体税收负担率(即各环节缴纳的税款之和与流转额之间的比例)随商品流转环节的增加而呈阶梯式增加。

例如,假定某种商品的营业税税率为10%,生产环节的销售额为50元,纳税5元;批发环节的销售额为80元,纳税8元;零售环节的销售额为100元,纳税10元,则该商品在生产、批发和零售这三个环节的整体负担率分别为10%,16.25%和23%。法国营业税的整体负担率呈阶梯式递增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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