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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有关税收政策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504

一、成品油税费改革方面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1、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2、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①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②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③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④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鉴于航空煤油主要由于航空运营,产品价格比其他石油产品高,为适当缓冲对价格的影响,对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消费税。

3、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为原料生产的乙醇汽油、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柴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5、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的已纳消费税,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按照石脑油、润滑油每升0.2元和燃料油每升0.1元一次性计算扣除。

6、对国产用作乙烯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用作乙烯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具体的退税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增值税转型方面

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1、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即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主要是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3、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方面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进行调整: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认定标准由100万降至50万元。除上款以外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认定标准由180万降至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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