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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歧高的流转税动大手才是正路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188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12月23日至29日举行,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审议国务院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报道称,此番修改意见会集中在税前扣除额的提高上,草案中建议将额度从目前的1600元提高到2000元。

对于国民的税负轻重,一直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但中国税制不尽合理,税收增长过速已是世间共识。上调个税起征点,此建议符合社会上呼吁减税的大方向,不过影响有限。从现行的起征点1600元,提高到2000元,对于2000元以上收入者而言之,每月仅仅少交20元,占比不到1%.与占总收入超过20%的社保金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所以,提高有限的所得税起征点,虽名曰有利于民生,但对国民精神安慰大过减负作用。

自2006年1月1日开始,沿用了十三年之久的个税免征额标准从800元调高至1600元,其中的一个诉求就是调节贫富差距,改变中低收入者是缴税主体的局面。而最近两年,居民收入有了大幅增长,劳动力价格普遍提高,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数再次成为个税缴纳的主体。因此,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宏观政策动向课题组建议应完善、改革个税制度,将个税起征点与收入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挂钩,实行不同年度浮动的个税起征点制度,从而既有利于拉动内需,也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

如果从调节人们收入差距的角度看,提高扣除额很难起到人们预期的作用。人们之所以认为工薪收入的扣除额太低,很可能跟他们感到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太重有关。提高扣除额,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少了,他们的税负也就小了,但是高收入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未因此而增加,因此也就很难起到调节人们收入差距的作用。另一方面,高薪阶层不等于高收入阶层。真正高收入者可能工资并不高,因为他们相当一部分财富都不是以工资和存款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股份的方式存在的。

因此,个税改革更应该放大到中国的税制改革层面来分析。现代的个人所得税历史不过两百年多一点,但是目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之所以个人所得税如此受欢迎,因为以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的税制,使将政府利益与国民个体利益相一致,极大地激励政府重视维护公民权益。虽然征收成本较之流转税高得多,各国仍乐此不疲。上世纪初欧洲大陆各社会党的政纲之一就是要求改造税制以直接税为主。我国自从征收个人所得税和社保金以来,政府不再一边倒地倾向资方,开始在劳动力市场上积极作为,且不论效果如何,政府对劳动者的关心程度提高是有目共睹。这些现象,可以看作个人所得税带来的积极作用。因此,在不明显造成纳税人税负压力的情况下,尽量广泛地把劳动者纳入纳税人范围,对改善政府治理是有益的,也使更多劳动者享受公共福利时较多自豪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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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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