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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流转税税制的几点思考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114

一、对现行流转税税制的问题估价

现行流转税税制的基本框架是1993年底确定的,在双主体税制结构中,流转税收入比重一直在70%左右,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经过将近13年的运行,我国的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逐步显现的流转税税制缺陷仅靠管理已无法弥补,突出表现在:

一是与当前的经济环境不相适应。1994年,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刚刚确立,现在,基本框架已初步建立,正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阶段;1994年面临着治理通货膨胀,促进宏观经济尽快“软着陆”的迫切任务,而近几年,国内经济一直处于上升期,宏观调控的重心是保持好当前良好的经济增长势头,通过必要调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十多年的建设与发展,综合国力明显提高,全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代。

二是与新形势下的新要求不相适应。党的十六大制定了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在建设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创新型社会的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提出了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循环经济、保护环境、防止气候变暖、关注民生、促进就业、扶持“三农”以及食品安全等一系列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新要求,而现行流转税税制在许多方面与这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已经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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