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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流转税与促进分配公平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85

94税改我国初步构建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税制体系。所得税一贯以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良税著称,而流转税在收入再分配中扮演了什么角色,通过设计能够发挥什么功用,这正是本文试图探讨的问题。

一、流转税概述

流转税是以纳税人的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劳务)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其类型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一)增值税。增值税于20世纪50年代在法国首先初步实践成功,中国于1979年试点,1994年全面推行,它是一种对商品流转各个环节上的增值额课征的税。增值税以计税依据的增值性项目范围大小为标准,可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大类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的范围包括工业生产、商品批发、商品零售和商品进口、加工、修理修配,其一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为6%和4%,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增值税有如下三方面的作用:一是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二是能够适应经济结构的变化,有利于财政收入稳定;三是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消费税。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征税范围的大小可分为一般型(范围广)和选择型(范围窄),也可分为有限型(税目在20种以下)、中间型(税目在20至30种之间)和延伸型(税目在30种以上)三种。我国的消费税是一种选择型消费税,也是一种有限消费税。其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采取列举法,征税范围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个税目,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相结合的做法。

(三)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营业税的征税对象采取列举法,征税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9个税目;营业税税率实行差别比例税率,设置了3%、5%、8%三个档次的固定税率和一个5-20%的幅度税率。

(四)关税。关税是对进出国境和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种税。通常可以分为进口和出口关税两种,凡从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不论其国籍,都是关税的纳税人。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口国境的货物或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包括入境旅客的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货物税率、进口物品税率和出口货物税率。进口税率又分普通税率和最低税率。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关税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其算术平均税率由1985年的23%降到2005年的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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