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方针政策要求,针对国民经济运行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为解决统一规定中不能解决的实际问题,增值税保留了一些政策性的减免税。减免税的方法主要有免税、即征即退、先征税后返还等。现行的与我市有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
一、免税货物或项目
(一)《增值税暂行条件》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物品”是指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自己”是指税法中所称的其他竩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
(二)经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特批的免税部门或项目
1、粮食企业
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粮食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量。
(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救灾救济浪: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3)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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