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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329

1995年1月24日财会字[1995]6号

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

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先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附加”“营业

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帐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

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

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

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发[1995]077号文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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