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政一[1994]109号
现对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解答如下:
一、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4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部分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对经营单位销售的这部分货物能否比照执行?
答:凡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财税字[94]4号文列举的五大类货物,均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并可按6%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后,这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再抵扣。
二、问:文物商店、拍卖行销售货物能否比照寄售商店的销售业务,按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
答:考虑到文物商店和拍卖行的货物销售与寄售商店、典当业的销售相类似,因此对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字画,拍卖行代理拍卖的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但进项税额不得再抵扣。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6%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商店销售海关、工商管理部门等国家执法机关罚没的物资,也可比照上述办法,按6%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但商店必须将这部分罚没物资分开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按17%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三、问:寄售商店代销个人寄售物品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寄售商店代销个人寄售的物品也可免征增值税,只就商店收取的手续费部分征收营业税。
四、问:按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具体如何确定?
答: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换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作为其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则应按发票上的价格依6%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再按10%的扣除率计算其进项税额。
五、问:一般纳税人销售的部分货物可以按6%征收率征收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专用发票如何开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后,不论其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如既有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又有按规定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如果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按简易办法计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列时,应在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金额,在“税率”栏填写征收率6%,在“税额”栏填写按6%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的税额。
六、问:工厂回收的废旧物资能否按照10%计算进项税额?
答:工厂回收的废旧物资,如:酒厂回收的酒瓶、水泥厂回收的水泥袋、电缆厂回收的木盘、粮食企业回收的麻袋等等,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可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对企业收回的出租出借的物品以及回收的机器设备等,不能作为收购废旧物资计算进项税额。
回收进来的废旧物资,在入帐时必须进行价税分离,即按实际收购金额×10%计算出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至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收购金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相关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现金”等相关科目。
七、问:手工编织产品主要是发给社会个人加工,企业支付的加工费收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因此税负大幅度上升,难以承受。对这类企业能否给予适当处理?
答:手工编织产品应按规定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考虑到这些产品生产的特殊性,对生产手工编织产品的单位,如果按规定税率计算后,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6%的,而企业纳税又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区、县税务(分)局批准,对其超过6%的部分应缴的增值税,可暂缓交纳。区、县税务(分)局应对这笔缓征的税款做好记录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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