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甬国税发[2006]110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7月1日起有关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按本办法执行,以前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收文后,请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工作,强化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凡宁波市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和认定及责令认定的管理;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暂停、取消和恢复的管理;
(三)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的管理;
(四)市内跨征收区域一般纳税人资格迁移的管理;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验的管理。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按本办法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按本办法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按本办法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按本办法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按本办法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按本办法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后,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认定,方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四条 本办法“一般纳税人资格暂停”,是指一般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被国税机关暂时停止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五条 本办法“一般纳税人资格暂停”, 是指由主管国税机关对一般纳税人申请办理闭歇或被确定为非正常户的企业,以及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暂停”。
第六条 本办法“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是指新认定的新办小型商贸、商业零售企业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实行特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一般纳税人资格转正”是指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期满后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第八条 本办法“一般纳税人资格迁移”是随税务登记户籍的迁移而迁移,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继续保留。
第九条 本办法“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是指国税机关按年度实施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审查确认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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