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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1 浏览次数:141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1999]13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解决一般纳税人的异常申报问题,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059号)的规定,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重申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三)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并能正确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实行统一核算,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申办地点

   (一)凡一般纳税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

   (一)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章程、房产证明、租赁合同、协议书等

   3.银行帐号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四、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审批程序

   (一)一般纳税人的审批权限,工业企业在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商业企业和个体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市级国税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并经实地调查认为纳税人具备一定经营规模(商业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50万元),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能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财务核算规范,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查意见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加盖“临时一般纳税人”戳记,并录入计算机进行管理。

   (四)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为一年,暂认定期满后商业临时一般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工业临时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的,由各局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未达到此标准的取消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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