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2000]1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的有关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检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将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市局,以便完善措施和办法。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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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 纳税人)的管理,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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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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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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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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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但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企业,其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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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第七条 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八条 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政策规定者除外)。
第九条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
(一) 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 料的;
(二)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认定手续的。
第三章 新开业和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年度中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在次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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