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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
发表时间:2012-04-11 浏览次数:67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税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流[2006]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单位应注意收集文件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一月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单位应注意收集文件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局反映。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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