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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2 浏览次数:508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2000]9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正确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市局制定了《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软件产品的减免税办法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加强对减免税的管理是贯彻“防堵并重”方针,“向管理要收入”和“用政策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落实到位。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采取的措施要及时向市局反映。 各基层局应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0年6月30前上报市局。

附件一:《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二:《增值税减免税检查情况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三:《增值税免税货物明细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四:《增值税减免税统计表》

附件五:《增值税减免税情况明细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正确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饲料生产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等政策性减免税。对其他政策性减免税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成立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对减免税事宜实行集体研究和审批。

第四条   增值税减免税实行审批制,未经国税机关批准或认定前,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二章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的资格认定

第五条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资格认定程序

(一) 申请。纳税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格认定,并附送以下需查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 社会福利企业

(1)《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

(2)残疾职工《残疾证》、诊断书、体检表及复印件;

(3)《安置民政对象审批表》;

(4)《残疾人员名册》;

(5)安置的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经营范围;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2、 饲料生产企业

(1) 《青岛市饲料产品确认表》及饲料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 饲料产品生产许可证;

(3) 饲料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

(4) 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证件。

3、 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企业

(1) 《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报表》;

(2) 建材产品名称、主要成分及所占比例;

(3) 《建材产品中废渣搀加量测定报告》;

(4)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证件。

4、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经营政府储备植物油的企业,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报《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

对上述企业申报的情况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应自批准或变动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 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审核纳税人所附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填报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按居民身份证号码进行稽核,是否有重复安置等问题。审核后,按规定权限报批,在有关文书上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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