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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的通
发表时间:2012-04-12 浏览次数:370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发[1995]029号

为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省局制订了《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迅速转发到各管票单位和用票人。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用发票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湖南省境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专用发票,应当依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经县市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印制的农业产品、废旧物品收购专用发票,以及随专用发票作明细附件使用的销货清单,均属于本规则专用发票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分局)应当设立发票管理所,基层税务所应当设发票管理组或配备发票专管员,选调政治业务素质高,从事税收业务工作3年以上的税务人员,具体负责发票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领购发放

第五条专用发票原则上统一由县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发票管理所发放。

农村偏远地区十万元以下的版面的专用发票,经地市发票管理所批准,可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具备条件的主管税务所(征收分局)发放,但不得下放至驻乡镇税收专管员,税务人员不得为纳税人代领代购发票。

设立了纳税大厅的国税机关,必须设立发票发售窗口。

第六条专用发票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机关设立的开票窗口领购使用,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领购使用。

第七条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专用发票年度需用量计划发放,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县市国家税务局专用发票季度需用量计划发放,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对税务所(征收分局)按核定的每次购领的数量限额发放。

第八条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一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由用票单位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申请表》,向当地主管税务所(征收分局)提出购票申请,经税务专管员、所(科)长(分局长)初审签署意见并签订专用发票(保管使用)责任书后,报县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发票管理所审批。

(二)发票管理所必须凭以下证件给一般纳税人审批办理专用发票发放手续:

1?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无效);

2?经主管税务所(征收分局)签署意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申请表》;

3?用票单位发票管理员身份证及私章;

4?用票单位的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5?用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6?发票责任保证金收据或纳税担保人的担保书;

7?专用发票(保管使用)责任书。

(三)发票管理所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核发《专用发票购领簿》、《购票员资格证》(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发),办理发放专用发票事项。

国税机关设立的开票窗口领取专用发票的程序,比照本条办理。

第九条第二次及以后购领专用发票时,一般纳税人必须持《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申请表》、《发票购领簿》、《购票员资格证》、\'发票管理员印章\'及\'发票专用章\'或\'单位财务章\',由发票管理员本人到国税机关办理购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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