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辽国税一[1999]17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经全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会议研究修订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2.增值税防伪税控使用申请表
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
4.丢失被盗两卡情况表
附件1: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金税工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现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防伪税控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四级管理。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系统发行管理
第四条 系统发行是指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逐级发行税务发行子系统。企业发行发售子系统。认证报税子系统,包括区县级税务机关(含各级直属征收分局,下同)向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开票子系统。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系统发行工作中的职责分别为:
省级税务机关发行地中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以及地市级直属征收分局认证报税子系统和企业发行发售子系统。
地市级税务机关发行区县级企业发行发售子系统和认证报税子系统。
区县级税务机关发行所辖企业的开票子系统。
第六条 县区级所属征收单位根据增值税管理工作需要,经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和发行,可建立企业发行发售子系统和认证报税子系统。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登记防伪税控系统发行情况(有关帐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
第三章 专用设备发放管理
第八条 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延伸板及相关软件等(其中金税卡、ic卡以下简称两卡)。
第九条 税务用专用设备由税务机关内部逐级向下发放,企业用专用设备由省级服务单位通过地市级服务单位逐级发放。
第四章 纳税人使用管理
第十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义务按照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需要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应填写《增值税防伪控系统使用申请表》(附件一)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税务机关方可批准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
1.有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过培训获得全国统一颁发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资格证书》;
2.有符合防伪税控系统有关技术要求的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
3.有保障安全存放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场所。
第十三条 防伪税控企业的操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操作人员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由税务机关核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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