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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
发表时间:2012-04-11 浏览次数:7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2000]240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金税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做为一把手工程,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在机构改革中,要保证从事防伪税控系统工作人员的稳定。同时,要积极向政府汇报有关工作安排及进展情况,向企业宣传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和企业的理解,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全面落实今年推行计划。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推行计划,逐户落实,并督促服务单位尽快做好专用设备的发售和安装工作,要确保今年已上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12月31日前全部正常运转。

三、做好明年推行计划的准备工作。各地要对所有使用手工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户数(包括可能新增户)认真进行统计,拟定推行计划,还要与八达集团公司协商好拟推行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专业设备的供货数量、供货次数和供货间隔,保证明年的推行工作按计划实施。

四、加强认证工作的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脑版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政策,加强对认证工作的管理,对于未在规定的时限和未经认证的电脑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税款。

五、加强手工版专用发票的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已上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手工版专用发票的收缴工作,对于新上仿伪税控系统企业手工版专用发票的领、用、存情况要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并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六、对于今年推行计划的落实和明年拟定的推行计划及认证工作执行等情况,由市、地局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9日 国税发[2000]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见附件1),现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2年年底前,各地要逐步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体步骤为:

(一)2001年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到所有开具万元以上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企业。自2002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2002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二)2002年完成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全面推行工作。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将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三)实现上述分步推行计划,2000年全国要完成25万户的推行任务(见附件2)。为此,各地要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在金税卡大批量供应之前,要与航天金穗公司商定好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供货数量、供货次数及供货间隔,督促服务单位做好企业技术培训和设备安装工作,努力完成好2000年的推行任务。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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