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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发表时间:2012-04-11 浏览次数:477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2.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3.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6.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7.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

8.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由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其中,1、2、4、6项,属于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不属整本开具或开具电脑票的,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对其他作为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可于下月继续使用,并在封面上分别填写各月数据,如果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

《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附件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二十二条和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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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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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

 │营业地址 │

 │表人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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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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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及帐号│

│企业登记注│

│ 电话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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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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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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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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