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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1 浏览次数:334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8]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总局反映。 

 

 

1998年3月26日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增值税稽查的内容和程序,加强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防范和查处偷骗增值税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施的增值税日常稽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增值税日常稽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常规稽核和检查的总称,包括稽核、检查及一般性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四条   增值税稽核是税务机关监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及相关资料,筛选检查对象的过程,分为一级稽核和二级稽核。 

一级稽核的工作内容和步骤: 

(一)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对超过纳税申报期限未办理纳税申报者,在本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向其发出催报通知。对连续两个月逾期未申报的,列印《未申报纳税人清单》送交检查。 

(二)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依据纳税申报表内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所申报的应纳税额进行逻辑审核。对申报有误的,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申报错误更正通知》。 

(三)按季计算分析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 

1.销售额变动率=--------------------×100% 

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 

  本年累计应纳税额 

2.税负率=----------×100% 

  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 

 

 

 

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纳税人,列印《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送交二级稽核。 

1.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 

2.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 

3.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的。 

前款所称正常峰值,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销售额和税负正常变化的上限或下限。即: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峰值,为纳税人在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销售额与上年同期比较,销售额变动率(±)所能达到的最大值;税负率正常峰值,为纳税人在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由于受市场、季节等因素的影响而使税负率变化所能达到的最小值或最大值。正常峰值由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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