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3]65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07号)有关规定,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一)专用发票发售岗位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日清月结制度,在录入专用发票代码、号码时要严格认真,并与纸质发票进行核对,实物发放岗位及复核管理岗位要将所售专用发票代码、号码的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准确一致。
(二)专用发票发售岗位销售专用发票时,对纳税人的作废发票应加强审核,如发现纳税人作废发票量大或有异常,应列入监控范围。根据京国税发[2001]107号文件规定,对纳入重点监控范围的企业,实行验旧售新制度,在每次领购新发票前,要求其按照规定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税务机关对表内各项内容进行审核。
(三)各局应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服务单位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使其按要求正确操作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减少和避免失误。
二、纳税人购买因税务机关错误录入发票代码或号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错号专用发票”),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上述问题后,必须及时通知纳税人,同时按以下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一)纳税人未将错号专用发票信息读人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纳税人应持防伪税控ic卡和纸质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退回手续,并由税务机关重新发售。
(二)如果纳税人已将错号专用发票信息读入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但并未开具,纳税人应在开票子系统中做“发票退回”处理;有分开票机的纳税人,已将专用发票由主开票机分配给分开票机的,应逐级做“发票退回”操作;由纳税人持防伪税控ic卡和纸质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退回手续,并由税务机关重新发售。末在开票子系统中做“发票退回”操作的,税务机关不得重新发售,以免开票子系统中出现重复发票信息。
(三)如果纳税人已将错号专用发票信息读人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且已开具,应在开具的当月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并将纸质专用发票(全联欢)和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中原开票电子信息同时作废;在申报纳税时,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当月全部专用发票存根联,分捡出错号专用发票,将正常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进行采集,以避免错号专用发票信息进人报税子系统和稽核子系统。
(四)如果某局发售的错号专用发票是其他局发售的正常号专用发票,应及时将下述情况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错号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及份数、应录入正确的发票代码、号码及份数、销货方已开具的份数、已开具专用发票购、销双方明细情况等;由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将有关情况通知有关分局进行处理。
(五)如果错号专用发票信息进人稽核系统,发售错号专用发票的分局应填报《重大请求审批表》,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由市局上报总局对发票数据库进行修改。
三、纳税人购买由税务机关发售的错号专用发票,已开具给购货方的,购货方一律不准抵扣,应按下述规定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错号专用发票抵扣联未认证或已认证,但尚未抵扣,应及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货方,由销货方重新换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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