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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
发表时间:2012-04-11 浏览次数:105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1999] 40 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的管理,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问题,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1998]67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基层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科学运用计算机征管软件零负申报查询功能(市局信息中心已下发各单位),组织安排好此项工作。

各基层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解决异常申报问题提高到改善国税部门执法环境,深化征管改革,保证收入任务完成的高度来抓,要切实贯彻“法制、公平、文明、效率”新时期治税思想和国务院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十六字方针。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抓点带面,研究新情况,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及时解决。

附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管理意见》

为确保新税制的贯彻执行,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增强税收刚性,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严厉打击偷税行为,确保税收收入应收尽收,根据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关,防止零、负税额申报的发生

中、小型工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率较高,并易发生违反税法的行为,因此,严把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关,是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的前提和基础。各基层局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规定,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结合1999年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对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再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划转,对不符合标准的一般纳税人一律取消资格。

1.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凡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或前2-3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的,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 对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30-100万元,凡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3. 工业企业年应纳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纳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连续零、负税额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将其纳税行为置于税务部门的严格监控之下。

4. 对新开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一般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财务核算健全规范,有固定经营场所,需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报市局审批。

5. 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正确区分正常和异常零、负税额申报企业,作好零、负税额申报企业“户籍”认定,管理工作

(一)零、负税额申报的概念

1. 零申报

(1)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同时为零,既没有生产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

(2)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为零的纳税申报;

2.负申报

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以下原因形成的零、负税额申报为正常零、负税额申报。

1. 新开业的一般纳税人

对该类企业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确认其开业时间,同时要求其预计生产经营转入正常及税款实现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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