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
发布文号: 穗国税函[2006]62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如果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拟采用抵减税款的预缴方法,必须在辅导期第1次需要采取抵减方式预缴税款时填写《辅导期纳税人采取抵减方式预缴税款申请表》(附件1)并加盖纳税企业公章,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如果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出现增购专用发票的情况,由于尚未申报,未能产生上期预缴税款余额,因此不予抵减,按照上次购领并开具的正数有效发票金额,依4%税率直接预缴税款。
三、辅导期纳税人必须妥善保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多缴税款余额台账》(附件2,以下简称《台账》),粘贴于《发票领购薄》中,每次购票时出示该《台账》,并对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税款进行确认。
纳税人必须在次月第1次购票时将上月《台账》交回主管税务机关。
四、辅导期结束后,如果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在抵减应纳税额后仍有余额的,可在1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多缴税款退税申请。
如果纳税人不按期提出申请,视为纳税人自动放弃退税,该余额可以继续抵减下期应纳税额。
五、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操作流程
(一)在领购发票前,除准备好正常的购票资料外,还应通过防伪税控开票设备打印上次开具专用发票的《销项情况统计表》及《正数有效发票开具清单》(纳税人如未开具负数发票的,可凭《销项情况统计表》代替《正数有效发票开具清单》,下同)各1式2份,加盖纳税企业公章。
(二)持《正数有效发票开具清单》和当月的《台账》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核定并缴交预缴税款。
(三)到验旧岗位进行发票验旧。
(四)到发票发售岗位领购专用发票。
六、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后纳税申报的操作
预缴税款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期进行纳税申报时,在企业端电子申报软件\"纳税申报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8栏手工输入当期预缴税额。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企业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次预缴增值税,资金占压问题较为突出。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的审核工作
(一)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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