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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
发表时间:2012-04-11 浏览次数:49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3]24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采取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纸质认证、网上认证,以及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认证专用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一式两份,并在《认证结果通知书》上加盖“××局认证专用章”印章,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原件上不再加盖“认证相符”等印章;税务机关将打印的两份《认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全部交给纳税人,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另一份由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随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扣留认证结果为“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时,应向纳税人开具《扣留抵扣联通知书》(自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另一份主管税务机留存,第三份由主管税务机关随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电子数据一并转交稽查局查处,并做签收手续。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金税工程二期完善和拓展方案,特别是当前适应“一窗式”管理的要求,总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进行了全面修改。按照修改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功能和操作要求,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年八月十三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 

 

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以下简称报税子系统)和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以下简称认证子系统)采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抵扣联数据,是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以下简称稽核系统)发票比对的唯一数据来源。为了保证专用发票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特规定如下: 

第一条   征收机关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时,对使用dos版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以下简称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必须要求其报送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软盘(以下简称软盘)和ic卡;对使用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只要求其报送ic卡。 

第二条   对有主、分开票机且使用dos版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征收机关必须要求其报送汇总软盘和汇总的主开票机ic卡,或所有软盘(软盘数量不小于开票机数量)和汇总的主开票机ic卡;对使用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征收机关必须要求其报送所有主、分开票机ic卡。 

第三条   征收机关通过报税子系统,对使用dos版开票子系统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进行核对;对使用windows版企业报送的ic卡中明细数据和汇总数据进行核对,两者一致的,存入报税子系统。 

第四条   征收机关对使用dos版开票子系统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通过报税子系统核对不一致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因企业硬盘损坏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小于ic卡的,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当月全部专用发票存根联(或其它联,下同),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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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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