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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1 浏览次数:255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5〕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新增值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写《增值税问题解答》,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 

 

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 

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规定,铁路工附业单位,凡是向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1995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向其所在铁路局以外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在执行中铁路工附业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应如何确定?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应如何确定? 

答:(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060号)中所称的铁路工附业,是指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性和非工业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工业性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材料供应、生活供应等,暂免增值税的具体范围如下: 

1.铁路局所属的工业企业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 

2.铁路局所属的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应税劳务。 

3.铁路局所属的材料供应单位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 

4.铁路局所属的生活供应站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 

铁路局所属单位兴办的多种经营业务,铁路局和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业务,以及铁路局所属集体企业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按增值税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的范围和抵扣凭证,应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统一规定执行。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相互开具的调拨结算单、普通发票等,不属于增值税税法规定的抵扣凭证,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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