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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
发表时间:2012-04-10 浏览次数:292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发[2001]24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粮食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对鼓励粮食行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粮食行业增值税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优惠政策偷逃税款,省局在总结各地粮食行业增值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现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粮油企业,需按本《办法》认定免税企业资格的,至2001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时一并予以清理认定。

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落实粮食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强和规范粮食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支持和鼓励粮食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政策及其他关于粮食企业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指承担国家及各级政府粮食收储任务、从事国家定购粮、保护价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进出口粮的收购、调拨、储存、批发和销售业务的各级国有粮食企业(包括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粮食企业,是指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之外经营军队用粮、救济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的粮食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属于粮食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植物油的范围包括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坯油、茶油、胡麻油、棕榈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是指县及县以上政府批准储备的食用植物油。

第二章 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征免规定

第六条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包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收回后销售的粮食。

第七条    其他粮食企业经营以下项目(包括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收回后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济救灾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济救灾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第八条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第九条    对粮油加工业务,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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