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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发表时间:2012-04-10 浏览次数:367

发布部门: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济国税函[2006]1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加强对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的审核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首次增购专用发票及当月第一次增购专用发票无预缴增值税余额的,仍按《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国税发[2005]90号)文件规定,办理增购专用发票手续,不实行预缴增值税抵减办法。 

二、纳税人需要抵减预缴税款的,必须在本月已完成纳税申报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预缴税款抵减申请。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预缴税款抵减申请时,应统一使用《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税款抵减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相关岗位人员审核无误并签字后交纳税人,由纳税人于次月申报时与申报表一并交申报征收岗位,税源管理部门据此登记《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台帐》。 

三、各基层局仍按《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国税发[2005]90号)规定的顺序,为申请预缴税款抵减的纳税人办理增购专用发票手续。但在填制《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传递表》时,发票验旧岗位要根据纳税人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正数专用发票销售额,与《申请表》中的\"本月本次销售额\"、\"本月本次应预缴税额\"进行计算核对;税款征收岗位要根据ctais申报征收模块及《申请表》中相关数据,与《申请表》中\"多缴税款余额\"及\"本月本次应补预缴税额\"进行计算核对,然后按\"本月本次应补预缴税额\"预征税款。\"本月本次应补预缴税额\"为负数时,本次增购专用发票不再预征税款。 

四、各基层局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反馈市局。 

附件: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税款抵减申请表(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企业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次预缴增值税,资金占压问题较为突出。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的审核工作 

(一)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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