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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
发表时间:2012-04-11 浏览次数:2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3]14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管理工作,此前市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对因业务需要确需增量领购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市局不再发放手工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将视全市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推行进展情况,另行下文通知。 

四、纳税人取得的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连号票超过5份(含5份)、手写千元版专用发票连号票超过15份(含15份)的,在取得当期不得抵扣,在次月申报纳税时,将连号发票原件、取得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连号情况的书面说明和纳税申报资料一并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部门(以下简称受理申报部门)进行审核,受理申报人员对上述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准予抵扣;审核发现异常的,由受理申报部门填写《手写版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协查台帐》,于征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同级稽查局。稽查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明电[2003]18号通知中《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有关要求,将连号票信息录入协查系统进行委托协查,同时,对涉及本区县的连号票进行检查。受理申报部门在收到协查(或检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对无问题的连号票,准许纳税人抵扣。 

五、本通知自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统计,截止今年四月底,全国已有100.6万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了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其中,山东(不含青岛)、辽宁(含大连)、新疆等地推行工作已全面完成,江西等一些地区也将在五月底以前完成推行工作。今年五月初有26万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这些企业每户每月手写版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手写版发票)开具量约为8张,每张发票开具税款约为0.5万元,估计这些企业五月份将开具200万份手写版发票,涉及进项税额抵扣在100亿元左右。 

根据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原定在六月底前全部取消手写版发票的期限将要向后推迟一段时间。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在确保执行当地政府有关防治“非典”措施的前提下,抓紧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为防范犯罪分子在手写版发票取消之前乘机作案偷骗国家税款,加大打击虚开手写版发票偷骗税款的力度,总局将《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抓紧时间落实。 

本通知前三项要求均是减少手写版发票抵扣的税款,包括不允许开具跨地市手写版发票、减少万元手写版发票的发售数量、将万元手写版发票改为千元版等。其中自今年7月1日起不允许开具跨地市手写版发票是主要措施,请你们务必在限期内通过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税务机关代开手写版发票两项措施落实。在落实这三项前提下,再利用后几项措施加强抵扣税款的审核和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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