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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各类抵扣凭证申报须知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105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2003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1、税务部门按6%或4%征收率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

2、自2004年7月份申报期起,凡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登记注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时,应将取得的自6月1日起开具的代开发票抵扣数据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将《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纳税人因进口货物缴纳的增值税,可按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应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从2004年3月份开始,纳税人申报除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未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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