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将实行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购买设备也可抵扣进项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明年进口设备征收的增值税是否和国内采购的进项增值税一样可以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自2009年1月1日符合上述规定的进口设备征收的增值税也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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