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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增值税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344

主条目: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79年开始引入增值税,随后进行了两阶段改革:

第一个阶段即1983年增值税改革:这次改革属于增值税的过渡性阶段。此时的增值税是在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的,征税范围较窄,税率档次较多,计算方式复杂,残留产品税的痕迹,属变性增值税。 第二个阶段即税改革,属增值税的规范阶段。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了大陆的实际情况,扩大了征税范围,减并了税率,又规范了计算方法,开始进入国际通行的规范化行列。是中国大陆最大的税种,占税收收入的60%左右,但存在一些缺陷。 根据1993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开征范围: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分13%、17%和免征三部分。具体实施过程中,课税对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计税和管理办法。

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国大陆境内增值税的管理、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了税收相关一般性法律法规外,专业性的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1994年4月23日,国税发【1994】第116号)*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1999年3月2日,国税发【1999】第029号)*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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