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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40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的规定,为推进全省地税征管基础建设,现将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行简并征期的纳税申报方式,是方便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各地主管地税机关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做好简并征期工作。

二、各市(地)局可根据定期定额纳税户的经营期限、纳税额度、纳税地点、纳税信用等情况,确定其按季、半年或按年申报缴纳税款,既要方便纳税人,又要有利于税收征管。

三、实行简并征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催报催缴,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进行处罚。对多次违规申报的,可取消其简并征期方式,恢复为按月申报缴税。

四、对确定实行简并征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要相应调整税收征管软件有关纳税期限的参数,确保微机工作准确无误,正确计算申报率,提高征管质量考核水平。

五、各地要顺应推行简并征期工作的需要,创建多元纳税申报方式,推行简易申报,方便纳税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六、各地在推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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