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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与行政法治原则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108

征税是国家最古老的行政活动之一,是国家为了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行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总有一方是税务机关,另一方是纳税人,税务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人依法缴纳应征税款,应当说二者的关系非常明确。我国一直宣传依法交税是纳税人的光荣义务,但是在实践中总是有纳税人千方百计意欲少交甚至不交应征税款从而增加自己的收益。在税种繁多、税收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的当代,纳税人完全可以采用法律所不禁止的方式达到节税的目的,这其中就包括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国外税务代理业和税务咨询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纷纷对纳税筹划展开了研究,不过,目前国内对纳税筹划的研究,多侧重于经济学角度的分析。其实,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之一,纳税筹划主要是纳税人的活动,和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在我国进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明确纳税筹划的法律地位,对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的合法行为。纳税筹划主要是针对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通过合法地选择取得所得的时点,或是转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免除纳税义务、减少纳税义务,或是递延纳税义务等的目标。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减轻税负实现其财产收益最大化而采取的措施,除了纳税筹划以外,偷税同样能够实现减税的目的。尽管在减轻税负上有相同的目的,但是纳税筹划不同于偷税。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如果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就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纳税筹划是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对多种纳税方案(其中任何一个方案都是法律允许的,起码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进行比较,按税负最轻择优选择,不仅符合纳税人的利益,也体现了政府的政策意图,是税法所鼓励与保障的。纳税筹划和偷税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纳税筹划是合法行为,而偷税是违法行为。因此它们在税法上是有很大差别的,进而法律对它们的评价也不同,相应地它们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就大相径庭。纳税筹划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纳税人因纳税筹划而增加自己的收益,而偷税是税法所严格禁止的行为,历来为税务机关严厉打击,纳税人因偷税所得不但会被依法没收,而且还会受到税务机关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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