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历史沿革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课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担了对证券交易的调控等多项功能,所以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经历了多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市场课征,当时深圳市政府参照香港证券市场,颁布了《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规定》,此时试行的是“对卖方征收6‰”,从而达到约束股票转让的行为,目的是为稳定初建的股票市场及适度调节资本利得;到当年的11月23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即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6‰”;然而不久,由于投资者对股票投资的认识不足,市场一度低迷,于是从1991年10月开始,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证券交易印花税调低至“对双方各征3‰”,降幅达50%。上海在深圳试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1991年10月对交易双方开征了此税,税率也为3‰。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成交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1994年,我国开始进行税制改革时曾提出了将证券市场上的印花税改造成证券交易税独立征收的设想,并规定买卖双方各征3‰,最高可上浮1%,同时规定在证券交易税未出台之前,仍按原办法征收印花税。由于当时条件不够成熟,《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做出了“缓一步出台”的决定。其后,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水平几经变更,目前的税率是2‰。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1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变动情况表
时间纳税人课税对象 税率(‰)征收交易所
1990年7月卖方股票交易额6深圳
1990年11月买卖双方股票交易额6深圳
1991年10月买卖双方股票交易额3上海、深圳
1997年5月买卖双方股票交易额5上海、深圳
1998年6月买卖双方股票交易额4上海、深圳
1999年6月买卖双方b股交易额3上海、深圳
2001年11月买卖双方股票交易额2上海、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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