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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小企业改制与税收政策的适时调整情况
发表时间:2012-03-09 浏览次数:342

一、中小企业改制带给税收政策的挑战

1.中小企业改制与按所有制和区域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较大的矛盾冲突。从笔者调查的情况来看,首先是现行的按经济成分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企业改制打破了所有制界限而难以操作,影响了改制的进程。如原为集体所有制的校办、民政福利等中小企业改为股份制、个体、私营等企业后,能否享受原来的优惠政策?国有粮食企业改制为其他经济成分后,是否可以继续减免税?其次是按区域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使得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之间、不同区域企业之间实际税负不均,形成了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也有不少区别对待的规定,致使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之间、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平,影响了中小企业改制。

2.“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阻碍改制企业技术进步和不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虽然对于稳定和增加财政收入、抑制基建规模膨胀等起了积极作用,但从近五年来的运行实践来看,其阻碍技术进步和不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的弊端已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对于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已形成了阻滞,如某企业作为某县级市最大的征税企业,在该市税源结构中所占的比重达40%。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该企业产业作为基础源头产业,进项税额抵扣少,加之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已征税款,使该企业实际税负由税改前的3%上升到1994年的7.55%,上升了4.55个百分点。基础产业税负上升,导致该市宏观税负偏高,企业负担加重,特别是改制企业技术改造投入严重不足。

3.企业改制后存在着大量小规模纳税人被排除在增值税链条之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生产经营的弊端。根据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新的增值税制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对于增值税的顺利实施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同时存在大量小规模纳税人被排除在增值税链条之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生产经营的弊端。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和集体小企业采取承包、租赁、委托经营以及分离、拍卖或由私人经营的方式后,绝大部分经重新认定,由原来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一方面,这些为数众多的国有和集体小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被人为地割裂了与一般纳税人的正常经济往来,既不能享受税款抵扣,又不能以17%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失去了多年的客户,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受阻。另一方面,也使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往来对象的选择有了一定的局限性,这在县级中小企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县级中小企业多为一些生产手工业品和轻工业产品的企业,经济业务往来客户多数局限于县域经济之中。他们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进货仍然离不开小规模纳税人。此外,一般纳税人不断减少,小规模纳税人大量增加,也使增值税难以实行规范化管理,最终危及增值税税制的巩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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