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工资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有规定
发表时间:201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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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相关规定,企业享受此优惠政策应同时满足: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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