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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三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399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释义」本条是关于界定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的规定。

本条是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实际管理机构”的具体细化和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在界定居民企业时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规定,即便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在境外成立的企业,也有可能会成为负担全面纳税义务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根据国际惯例,判断是否属于居民企业的标准一般有:登记注册地标准、生产经营地标准、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或多标准相结合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规定采取的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在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到底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关键就要看其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了。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到底什么是“实际管理机构”?这就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本条借鉴国际惯例,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实际管理机构”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即并非形式上的“橡皮图章”,而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能够起到实质性的影响。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往往和名义上的企业行政中心不一致,多是企业为了避税而故意造成的,因而在适用税法时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确定企业真实的管理中心所在。比如,过去往往是将作出和形成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决定和决策的地点作为企业的实质性管理和控制地,如公司的董事会或其他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的召集地。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手段的进步,董事会等会议的召集地变得越来越难以确定,因为董事会可以在公司管理机构所在地之外寻找地点开会。如一家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虽然其主要经营管理活动都在中国市场内进行,但该公司的董事们可以在夏威夷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身处全球各地的董事们通过电视电话召开会议。对于这家企业,我们如果采取决定和决策作出地点作为实际管理控制地的判断标准,就很难确认其为中国居民企业。这些新现象、新情况模糊了董事会及决策形成地点的界定标准。不过,尽管如此,但是企业在利用资源和取得收入方面往往和其经营活动的管理中心联系密切。国际私法中对法人所在地的判断标准中,在其它客观标准无法适用时,通常可采取“最密切联系地”标准,也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本条将实质性管理和控制作为认定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之一,有利于防止外国企业逃避税收征管,从而保障我国的税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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