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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发表时间:2005-01-19 浏览次数:169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地点是:(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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