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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发表时间:2012-11-26 浏览次数:88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指的是,不考虑当事人的责任问题,只要肇事车辆给对方造成损失,就要由肇事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而不是由机动车一方先行赔偿,再由保险公司赔付投保的机动车一方。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但是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有限的,保险公司只在机动车第三者主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则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协商确定的。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设定几个限额档次,由投保人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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