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一、《交强险条例》规定:致害人向医疗机构支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不足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不足的部分,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它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二、《交强险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三、因此,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人员受伤交通事故,在抢救费用不足时有垫付责任。
【律师提示】
①保险公司垫付交强险抢救费用(非垫付医疗费用)是法定强制性义务。
②抢救费用不足,保险公司拒绝垫付抢救费用的,受害人/抢救医院(医院有抢救病危人员的法定义务)可以直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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