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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对方当事人的保险信息
发表时间:2013-04-28 浏览次数:302

1、如何查询对方当事人的保险信息?

现今越来越多的家庭有了保险理念,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进入了越来越多的家庭。在离婚时,保险利益如何查询和划分也越来越多的在离婚案件中得到关注。

家庭保险可以分为家庭财产保险和家庭人身保险。一般情况下,因为财产保险与人身关系相分离,并且保险利益与被保险的财物关联,因此,在离婚时一般不会引起争议。人身保险由于牵涉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人身权益,因此,在离婚后或发生保险事故后,往往会引起纠纷。

若要查询对方当事人的保险情况,最好能更多地了解对方关于保险缔结的相关信息,比如,保险证(合同)号,签订合同的日期等。

实行调查令的地区,律师只需要凭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即可到相关保险公司的法律部(室)进行接洽联系。如:

调查令申请书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案号为(20**)虎民一民初字第(33xx)号原告张三诉李四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张三与李四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本案争议焦点。因法律法规限制,原告无法自行收集被告保险资料,故特申请法院调查令收集:

1999年1月12日,李四在中保人寿保险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保险证号:9964虎000xx5的保险合同及相关保险资料。

拟调查机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申请人:

二o**年*月**日

2、如何理解保险公司的调查回馈?

在收到有权机关调查取证的文书后,保险公司一般会配合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提供相关调查内容。比如,以下是某保险公司的回复:

回复函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贵院(20**)虎民一(民)初字第44xx号调查令我公司已收悉,经核查,现答复如下:

客户xxx在我公司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保险证号:9984xx),缴费方式为趸缴,累计缴费人民币10万元整,保单现在状态为有效。特此告之(保险合同条款见附件)。

某某人寿保险股份公司

二o**年**月*日

若想要更为详细的保险信息,一般保险公司会给予以下回复,比如:

关于李四保险合同的说明

客户李四(身份证编号:320xxxxxxxxxxx)在本公司投保情况如下:

保险合同编号:c9xxxxxx

寿险主合同:两全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合同:意外伤害保险、给付意外伤害保险、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该合同投保人:李四;被保险人:李四;受益人:张三

该合同生效日:2000年2月1日

该合同年度缴费情况:

2000-2001年 10000元;

2001-2002年 10000元;

2002-2003年 10000元;

2003-2004年 10000元;

2004-2005年 10000元;

2005-2006年 10000元。

3、财产保险合同的利益如何分配?

(1)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保险标的的情况。

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或双方名义投保而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之所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因为保险标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该保险标的利益是相同的。不论是以谁的名义进行投保,获得者取的保险金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2)以一方个人财产为保险标的的情况。

如果保险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或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后获得的保险金,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除夫妻另行约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因个人财产的灭失或损坏而获得的保险仍反映了个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该保险金应归一方个人而不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当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缴纳保险费的,离婚时,应当以用来缴纳保险金所用去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价值补偿另一方。

(3)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利益如何分配。

离婚时,可能引起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转移和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在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后,如果财产分割是以作价补偿的方式进行的,取得财产的一方如果不是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者夫妻均是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持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调查书到保险公司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保险公司扣除已发生的保险费后剩余的保险费应当由夫妻按共同财产分割。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由作价取得财产的一方以夫妻共同缴纳的保险费的一半补偿另一方。如果以作价补偿的方式得到财产的一方是原保险合同的唯一投保人,其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自动继续履行,但其应以夫妻共同缴纳的保险费一半补偿另一方。如果财产分割是以实物分割的方式进行的,离婚的夫妻双方均可以与保险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原保险合同。

4、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利益如何分配?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指投保的家庭按规定向保险人分期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储金,如果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赔付财产损失;如果未发生保险事故,合同期满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返还全部保险储金。一般家庭两全保险合同期限较长,储金累积的数额也较大。此类保险的保险人是以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储金所产生的利息作为保险费收取的,在性质上类似于银行储蓄,但又与银行储蓄有所区别。主要区别在于银行储蓄的利息是归存款人所有,而保险储金的利息归保险人所有。

离婚时,此类保险可以按《保险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而不宜比照银行储蓄的处理方式处理。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对于扣除必要费用后的剩余保险储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5 、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如何处理?

一般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保险三种。

(1)夫妻一方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处理。

根据有关审判机关的意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各类人身保险金,应当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如夫妻一方因人身伤害或因患疾病所获得的保险赔偿,因与该个人有密切相关,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或患病后,保险金主要和受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故只能作为个人财产。同样,夫妻一方所得的人寿保险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用于缴纳人身保险的保险费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能将保险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只能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其投保的保险费金额的一半补偿另一方。

(2)夫妻一方为受益人而非被保险人取得利益的处理。

比如说,张某与刘某结婚后,张某作为投保人,以张某之父为被投保人、张某为受益人签订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后张某之父发生保险事故身亡,张某获一大笔保险金。不久,张某与刘某离婚,刘某主张分割张某获得的保险金,那么该笔保险金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呢?

根据有关审判机关的意见,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将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与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在性质上虽然有相似的地方,如都是受益人无偿取得,都具有人身属性,但是在取得的条件上,他们并不完全相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是由受益人无偿地、不负任何义务地取得,而继承人取得财产时应在继承财产的份额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受赠人取得的财产也可以是附义务的。因此,实践中有些审判机关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就表明了投保人与受益人的特定关系,这种指定本身就体现了保险金的专属性,如果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就有违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本意。因此我们认为,一方作为他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3)离婚时仍处在保险有效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处理。

在离婚案件涉及到的仍处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中,以夫妻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另一方做出补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另一方购买人身保险或是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后,将另一方指定为受益人非常普遍。由于双方之间的配偶关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或寿命具有法定的保险利益,但一旦离婚,双方通过婚姻关系建立起来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消失,彼此之间不再具有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利益,因此一方为另一方所投的人身保险只能予以终止,保险公司退保后的剩余费用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予以分割。如果夫妻离婚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一方、受益人是另一方,一方没有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或解除保险合同手续,保险事故发生后,另一方作为受益人得到的保险金,我们认为应当认定其为个人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为自己投保,受益人为自己或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可不必引起保险合同的终止,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但投保人应当给付另一方保险费数额的一半作为补偿。对于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指定为另一方的,投保人还需要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受益人手续。

6、夫妻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的利益如何分配?

根据有关司法机关的审判意见,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险而获得的保险金,如果该未成年人未死亡,应一律归该未成年人所有,如果未成年人死亡,该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夫妻双方共同继承之后,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对于尚处在有效期内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合同,可根据投保人的不同或未成年人随何方生活的不同而分别处理。对投保人为夫妻一方,法院判决离婚后该未成年人随其共同生活的,原保险合同可继续履行。但是否应由另一方补偿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值得考虑。有关司法机关的审判意见认为,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行为是赋予第三方利益的行为,该保险的受益人往往是未成年人而不是夫妻一方,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因保险利益对夫妻而言是共同的,夫妻即使离婚,其与子女的亲权关系也不当然消灭,因而已支付的保险费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与夫妻一方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情形是不同的。如果是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支付的保险费,因该保险的最终利益是归于子女的,与夫或妻另一方并不相关,因此,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也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此,在上述情况下,不存在补偿问题。如果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为另一方配偶,只需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即可,也不必由原受益人补偿,因为原受益人的期待权已经消失。

对于投保人为夫妻一方,法院判决离婚后未成年人随另一方共同生活的,可由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投保人,如果协商不成,可终止保险合同,退保后的有关费用,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予以分割。在变更投保人的情况下,也不存在保险费的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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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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