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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限额责任和其他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划分以及赔偿数额计算
发表时间:2013-04-11 浏览次数:13

一、保险公司的限额责任和其他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划分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己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

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上述的规定的比例赔偿。

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具体计算标准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它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一并处理。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 工费的标准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又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的计 算标准可以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深圳地区护工现有劳动报酬的情况,按每个护理人员每天人民币 50 元的标准计算。

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可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人数。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受害人的亲属因处理交通事故发生的交通费,应当予以赔偿。当事人及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时采用出租车、自行驾车方式或者乘坐飞机、火车软卧前往的,租车费、汽油费或者飞机、软卧费以不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为限,超过部分不列入赔偿范围。属于情况紧急需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处理事故的,其交通费由法院视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为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其亲属从境外来华处理交通事故发生的交通费按照实际必须的费用计算,凭票 支付。

受害人住院期间的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并以正式的票据为凭;有关凭证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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