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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被判赔偿焦点案例
发表时间:2013-04-09 浏览次数:253

前天,交通事故的受伤者唐先生历经8个月,终于拿到了昌平法院的判决书。这就意味着唐先生将跳过肇事车主,直接得到对方保险公司的理赔金。

今年1月16日,唐先生乘坐朋友的“菲亚特”小客车到昌平办事。当车行驶到回龙观西大街与文华西路交会处时,一辆天津的金杯车违反交通信号灯与其相撞,导致唐先生受伤。交警认定金杯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司机温某在支付了唐先生的住院费用后,拒绝再支付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88元,并要唐先生直接找金杯车的保险公司索赔。无奈之下,唐先生将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

前天,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依据《民法》、《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唐先生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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