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1997年10月4日,王某在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20份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年交保险费10780元,保险金额20万元,并指定其妻赵某和胞弟为受益人。1998年10月6日,赵某因夫妻矛盾,趁丈夫熟睡之际放煤气,导致双方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为刑事案件。王某系其妻赵某所杀,赵某系自杀。1999年1月12日,受益人之一王某胞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王某系受益人赵某故意行为致死为由,依照《保险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下达了拒赔通知书。1999年4月王弟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20万元保险金,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保险公司不需支付保险金,全部诉讼费用由一审原告承担。
本案反映了这样一个问题:受益人之一杀害了被保险人,是否影响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对此,我国现行《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善意受益人的受益权不得因其他受益人的恶性行为而受影响,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对其他受益人仍应依约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给付义务不得全部免除,对此建议《保险法》在修订时予以规定,以期为司法实务提供明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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