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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一
发表时间:2014-07-30 浏览次数:43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委托,并指派我作为与胡志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我参加了整个庭审,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胡志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之间的保险无效。

经过庭审,法院已经查明,冀b70651车主为赵江,而非胡志顺

胡志顺当庭陈述,车是挂靠冀东汽贸公司,而赵江为冀东汽贸公司的职工,但胡志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来佐证。

二、青龙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青价认定(2008)第100号及第101号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不客观、不属实,法院不应采纳。

1、本案原告胡志顺本人及被告对二份鉴证结论均有异议。

本案原告胡志顺在与胡小伟、秦皇岛供电公司青龙分公司八道河供电所、河北广电网络集团秦皇岛燕山网络公司青龙分公司诉讼过过程中,对(2008)第100号及第101号鉴证结论鉴证结论明确表示不认可,原告自认损失没有鉴证结论那么多。那么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都不认可的鉴证结论不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2、(2008)第100号及第101号鉴证结论完全照抄受损方提供的数量及价格。

经玉田县人民法院调查,青龙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完全依据交警队提供的照片作出的鉴证,其并未到现场核查损失。依据青龙县交警卷内照片,其损失仅为1万余元,与物价局鉴证中心的鉴证结论相去甚远。

经法院再次到青龙县物价局调查取证,特价局鉴证依据完全是当事人自行提供的损失数量及价格清单。鉴定部门鉴证结论居然和普通农民、普通单位的自报损失分文不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价格鉴证部门应当对价格鉴证标的进行实物勘验,进行价格鉴证调查、测算等。青龙县物价局并未尽职核查就草率作出鉴证,鉴证程序严重违法。

3、鉴证结论作出的损失鉴证严重失实。

一辆汽车路边侧翻,按鉴证结论:撞坏了八根电线杆、撞损了10棵十年生栗子树、8棵直径20公分的杨树、毁了2亩青苗。这可能吗?火车脱轨有可能造成这样大损失,汽车侧翻绝不可以有。唯一的可能就是鉴证造假。

4、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委托对青龙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青价认定(2008)第100号及第101号鉴证书进行重新鉴证。

答辩人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才知道上述两份鉴证书的,既然答辩人及原告对鉴证结论都有异议,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相关鉴证机关重新鉴证。

一个造假的鉴证结论,已经造成了两个错案,这样的事情我们还能让他继续发生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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