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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
发表时间:2006-01-06 浏览次数:183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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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9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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