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是指车辆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如果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由于车辆的停运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一般不会赔偿间接财产损失,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停运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财产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间接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营业停止、车辆停驶、生产或通讯中断和不能正常供电、供水、供气造成的损失以及由这些原因引起的其他人员、财产或利益的损失。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7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对于直接损失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对于间接损失,不论在责任认定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负责,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直接损失可以根据车辆的修理费、法律规定的人身伤亡赔偿标准来判定,是可以预测的损失。而间接损失难以预测,实践中对于间接损失存在很大的变数,保险费也无法预测,保险公司无法操作。因此,目前的保险合同条款,对于交通事故中发生的间接损失都是免责的。因此对于停运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予以免责,不予赔付。
综上,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害赔偿比较特殊,保险人一般不会赔偿间接财产损失。交强险的公益性决定了不会赔偿间接损失;而商业性的保险公司更希望减轻其保险责任,因此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设置尽可能多的免责事由,间接损失即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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