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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辆转让,受让人享有保险利益吗?
发表时间:2012-11-22 浏览次数:105

投保车辆转让,受让人享有保险利益吗?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其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以下结合具体案例作简要分析。

在财产保险中,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往往会发生转让。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案例一:在“李某、董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2011)郑民四终字第1793号]中,涉案货车登记车主为李某,李某将本案中的车辆协议转让给董某,但董某仍以李某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原审法院认为,发生保险事故时,李某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李某不得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因此对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董某作为承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合同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这一观点。

案例二:在“伦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2011)山民初字第3582号]中,伦某购买李某汽车,在车辆产权尚未过户前,保险公司营业员说服伦某以当地村委会为被保险人,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以该车辆未办理保险过户手续为由,拒绝理赔。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既非该车实际车主,又对该车不具有保险利益,从其后车辆过户的情况确认,本案保险合同实际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为原告伦某。本案保险合同签订时,伦某即具有保险利益,而将被保险人列为村委会,是保险公司的错误所致,事故发生时,伦某已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登记证书,故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自始至终为伦某,无需办理保险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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