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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险别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52

我国为适应对外经济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海洋、陆地、航空等多种运输方式的货物保险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cic)。在国际保险市场上,最有影响力的保险条款当属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下面分别介绍。

一、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及险别

我国现行的货物保险条款是1981年1月1日的修订本,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订有适用不同运输方式的保险条款,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使用最普遍,其主要内容有: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和索赔期限。

1.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

海运货物保险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基本险又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投保的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展,它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1)基本险

平安险(free from pcrticular average,f.p.a)。平安险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叫法,英文原意是"单独海损不赔"。平安险承诺以下八项责任:

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程。

这一项责任是指在平安险下,保险人承担由列明的海上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包括推定全赔),也就是说,如果列明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是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在平安险项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由于运输工具造成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这一项责任是指在平安险项下,保险人承担运输工具在海上载货运输过程中发生由列明的海上意外事故造成船上货物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这一项责任是指在平安险项下,保险人在有限制条件的情况下,也承担由列明的海上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这个限制条件就是船舶在海上航行途中发生了保单上列明的海上意外事故。

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这一项责任是指在平安险项下,保险人承担货物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吊索造成的损失即吊索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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