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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在财险和寿险中的不同运用
发表时间:2012-04-21 浏览次数:388

【案情】

某保险公司同时经营财险和寿险业务。1995年2月,司机王某在该公司为其出租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同时为自己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同年10月,王某在行车途中与一辆卡车相撞,出租车严重受损,王某也受伤住院,后因伤势过重被迫截肢。据公安交通部门鉴定,这次事故完全由卡车司机李某不当驾驶造成,李某负全部责任。事后,李某主动到医院看望王某,并当场赔偿了全部的出租车损失费用和王某的医疗费用。与此同时,王某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这次事故虽然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但王某已从李某处获得了补偿,根据代位追偿原则,被保险人不得额外获利,因此拒绝赔付。

【分析】

   由于这一案件涉及到代位追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不同运用,故应分别来讨论。 

   首先来看财产保险中的代位追偿原则。所谓代位追偿,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既属于保险责任,又属于第三者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责任方取得全部赔偿,保险人可以免去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从责任方得到部分赔偿,保险人在支付赔偿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如果被保险人首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保险赔款,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后,应将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不能同时取得保险人和第三者的赔款而获得双重或多于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补偿。而在本案中,受害人王某已从责任方李某处获得了全部的赔偿,足以补偿出租车的损失,因此这部分保险金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那么在人身保险中代位追偿原则是否同样适用呢?答案是否定的。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一旦遭受伤害,标的本身不能恢复再生也不能对其进行补偿,而只能解决因死亡或残废所引起的经济上的需要,所以不存在保险公司的超额给付问题,也就是说不存在被保险人的额外获利问题。只要是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等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应该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正因为如此,我国《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本案中王某因第三者李某的行为而致残,尽管已从李某处获得了补偿,但这并不足以弥补王某身体和精神所受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仍需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因履行了赔付责任而获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结论】

   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拒付因出租车受损所致的保险赔偿金,但必须给付王某致残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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