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在华就业的外国人是否应当和中国人一样参加社会保险,这是每个外国人和录用外国人的企业均关心的问题。
2011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该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从该条使用的“参照”一词来看,并未强制要求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随后于2011年9月6日发布《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第三条规定,在中国依法注册或登记的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暂行规定》于2011年10月15日生效实施。同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再次出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督促用人单位和外国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我们从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相关部门了解到,目前,北京、苏州、深圳、佛山、广州、天津、青岛等地均要求在当地工作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的地方还出台了相关配套规定对外国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操作问题进行了规范,如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发布的《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对在上海就业的外国人没有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用人单位与依法就业的外国人可以就是否参加社会保险进行协商;若协商一致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在上海参加社会保险。
由此可见,那么在实务操作中,各地并非均强制要求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需结合各地的具体要求最终决定是否为外国人缴纳社保
此外,就外国人在中国缴纳社会保险时所担心的重复缴纳的问题,中国政府正积极与各国进行双边社保协定的磋商,以减少就业人员和企业的负担,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目前,中国已分别同德国、韩国、丹麦、芬兰等国签署了社会保险协定,约定双方驻在国人员互相免缴特定的社会保险费用,中国与日本、法国、比利时、瑞典等国的磋商也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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