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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概念特征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188

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定义:"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退休,或在保险期限届满生存,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中的一大类,兼具保险合同的一般属性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如人身保险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应认真回答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家庭和个人的病史,个人嗜好,其他保险等一系列问题,如果提供的情况有误或不完整,保险人可以违背最大诚信原则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义务,他们的义务与其权利是相互关联的,投保人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4.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事先由保险人拟订,投保方不参与保险条款的拟定,投保时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力,即使有某项特别要求,也只能采纳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

(二)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的定额给付性

2.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

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的.保险期限可以是数年,数十年到一个人的一生不等.

3.人身保险利益确定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

4.人身合同的储蓄性与投资性

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同时,兼有储蓄性和投资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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